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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四类人员(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0-03-26 16:15   审核人: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内职院〔20205

关于印发《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四类

人员(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

高素质农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系部、处室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四类人员(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学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四类人员(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2020113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113日印发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扩招四类人员(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高职扩招生源(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书面或传真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入学规定期限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给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国家有关规定的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疗养。下学年开学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的,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如治疗期在一年以上,或治疗后达不到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的,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将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视为有效送达。

第八条 学籍实行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复查个人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误的,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到教务处申请更正。在校期间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及时向教务处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申请,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籍电子注册及学生信息变更管理按《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生注册后,该学期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三章  修业年限、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学分制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延长至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应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但修业期满,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设置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含专业基础必修课),选修课设置公共任选课和专业选修课。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课程的修读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学分是计量学生学习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之一。每门课程设置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课:按16学时计一个学分。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调研、社会实践等。其中,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0个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按集中进行的折算。

(三)线上教学:通过学校管理或者合作的网络教学平台开设的课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可以认定相应学分。

(四)学分积累置换:工时积累换学时,原则上20-24个工时换1个学分;学生个人或受单位委派,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社会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等;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获得奖励,;学生个人获得或者作为主持人获得的物化成果。根据学院相关文件认定规定,可置换相应课程学分。

学生按规定注册,修读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学生需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方可视为毕业学分审核合格。

各类课程、学分设置及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系部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跨校修读课程,以及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修读,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与系部共同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相应模块的学分,计入学习成绩。每个模块累计认定学分不超过2学分。

(一)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累计达到10个工时,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及其他”模块1学分。

(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经教育研究所审核认定后,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及其他”模块1学分。

(三)职业态度的评价,如获得实习单位优秀员工评价等,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职业精神”模块1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市级三等奖及以上者,经创新创业教研室审核认定后,可认定“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成绩和学分。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认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其在部队表现,认定顶岗实习课程的成绩。成绩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系部和教务处共同审核。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实习实训可按五级制评分,经考核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成绩与考核记录(缓考、补考、重修、补修、违纪、作弊、免修等)一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形式。考核成绩应含平时、实验、实训、期末等评价,并按比例评定,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确定,经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第一讲课堂上向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凡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期末考核等方式评定。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对必修课,以及个人选修的课程,学生应该按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提供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缓考:

(一)课程考核期间患病无法参加考试的。

(二)课程考核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各类重大竞赛和活动的。

(三)课程考核期间直系亲属病危或亡故的。

缓考名单及科目由教务处公布为准,缓考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缓考科目的考试(一般在补考时间安排),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缓考学生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处。缓考学生无补考机会,课程不合格只能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参加所属课程的正常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能参加课程补考,只能重修:

(一)学生累计缺课(含请假、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该课程作业、实验、实训等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未完成者。

(三)无故缺席该门课程实验、实训、实习者。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属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被取消资格的学生坚持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三条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参加补考的情况外,当学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学生除外),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不能申请缓考,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四条 补考、缓考均以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体育课及有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除外),卷面成绩即为补考、缓考的最终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在学籍档案中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违纪”、“作弊”,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作弊和违纪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视其表现情况,经所在系部批准后方可获得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学生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系组织复查后,实事求是的给学生更正或解释。成绩的修改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所属教研室审核,系部和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条 为了能够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充分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按课程平均绩点和学分平均绩点来表征学生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毕业、升学、评优、奖(助)学金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修读课程所得学分数乘以所得课程绩点(表1):

1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课程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备注: 60-100分,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递增0.1

(二)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按下列换算关系换算(表2):

2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三)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为某门课程的学分数与课程绩点的乘积。它是该门课程的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2.累计学分绩点:是衡量同期内(一个学期或某个学习阶段或整个学习期间)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累计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同期内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同期内修读的学分总和。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其分母“课程学分数”求和时不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该课程规定学分数计算在内。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在进行升学、评优、奖(助)学金等的评比、审核时,凡因考核不合格而通过补考、重修后成绩合格的课程,均按成绩为60分、绩点为1.0进行评比、审核。

第五章  课程重修、补修与免修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重修:

(一)课程经正常考核、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或缓考成绩不合格者;

(二)课程旷考者;

(三)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

(四)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教育后表现良好,经系部批准可重修者;

(五)课程考核合格,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者。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同一学期开展,由学生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重修申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同一门课程允许学生多次申请重修。

第三十条 重修分为建班学习、插班学习、辅导答疑三种教学形式。

(一)重修报名人数超过30人的课程,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设重修班。学生应参加重修班的全程学习和考核。

(二)报名不足30人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课表情况,申请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的班级进行插班学习。学生应随班参加重修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

(三)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的学生,可选择辅导答疑教学方式。选择辅导答疑教学方式的学生,应完成任课教师所安排的听课、实验、作业,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课程重修成绩按考核所得最高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另选其他选修课后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对不合格选修课进行退课,而不需重修。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申请补修:

(一)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选修课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因转专业而未修读过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开设的课程,或原已修读但要求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

第三十四条 补修由学生提出申请,补修安排、教学形式及成绩载入参照重修执行。补修无补考机会,补修不合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一)学生入校第一学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大学英语》课程。

(二)获得国家级等级考试证书或国家级技能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以证代考的课程。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体育类课程。

(四)外校转入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且该课程要求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一致(或高于)的,可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三十六条 政治理论课、军训及军事理论教育、体育课(除符合申请条件者外)、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七条 免修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和课程所属系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免修。属于获得证书免修范围的,应在取得相关证书后的一周内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属于体育类课程免修的,应在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属于在转入我校前已修读而申请免修的,应出具原学校课程信息及成绩单。

第三十八条 获准免修的课程,属于获得证书免修范围的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分数记入成绩并计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属于体育类课程免修的按60分记入成绩并计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属于在转入我校已修读而申请免修的,成绩按原成绩记,学分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该课程的学分记。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批准,可在专业大类内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条  转专业应在第一、二学期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专业所属系部负责人、拟转入专业所属系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的依据是: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课程应全部合格,且需在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中,成绩达标者,方可批准转专业。转专业申请一经审核通过,不得更改。每学期开学初学校对学生转专业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在原专业已经修读,且教学要求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一致(或高于)的课程,可认定其成绩及学分;未修读过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开出的课程,或已修读但教学要求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应该申请补修。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学。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不属旷课性质)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申请自主创业者;

(五)学校认定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 休学期限: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休学创业的学生,可申请连续休学两年,两年期满后,如创业需要,可再次申请休学;

(三)其他情况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发给学生休学证明书,休学时间从发放休学证明书次日算起。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领到休学证明书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六)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自负,对所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当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应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系负责人审查,教务处批准,在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三)因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视其情节做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照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执行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换专业,按本规定的转专业办法处理。入伍后在部队复检时未达到服役要求而退回的学生,可持部队证明复学至原班级就读。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一学年中所修课程(不含公共任选课)经正常补考后,均不合格者;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缺课达70课时以上的;

(六)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于社会工序良俗,已受到相关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学校研究决定予以开除学籍。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各系部应定期进行学籍清查,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应及时报教务处审查,凡做退学处理的学生,须经学校研究决定。凡本人申请退学的,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退学申请表》流程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凡经学校研究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退学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进行公告,公告期满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二周内(申请退学的学生在退学手续办完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在申诉期内依程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已过申诉期的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三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三年内,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结业期间,学生受到公安机关相关处罚的,不得申请换取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符合毕(结)业资格的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并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可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规程》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提到的“学校研究决定”,是指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违纪、作弊、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从202031日起开始执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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