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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9-03-01 10:17   审核人: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职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三年大专)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五年大专)学生后两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入学规定期限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新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新生体检复查患有国家有关规定的传染性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疗养。下学年开学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的,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持当地征兵管理部门证明或入伍通知书到校申请,经学校复查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退役后两年内的每学年开学前,学生持退伍证明到校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对新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以及院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视为有效送达。同时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学籍实行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复查个人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误的,应持证明材料到教务处更正。在校期间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材料。学籍电子注册及学生信息变更管理按《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因资助、顶岗实习、求职等原因需要出具学籍证明的,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出具学籍证明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后,由学校开具学籍证明。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清各种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父母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应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各种费用的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后,该学期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三章修业年限、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三年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可延长至五年(含休学);五年制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含中职阶段),可延长至七年(含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申请创新创业的学生,其修业年限可适当放宽。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三年制可缩短至二年;五年制可缩短至四年。学生应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但修业期满,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设置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含专业基础必修课),选修课设置公共任选课和专业选修课。必修课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修修读的课程,课程的修读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学分是计量学生学习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之一。每门课程设置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课:按16-18学时计一个学分。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调研、社会实践等。其中,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0个学分计算,分散进行的按集中进行的折算。

学生按规定注册,修读课程并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学生需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方可视为毕业学分审核合格。

各类课程、学分设置及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学生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系部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根据学院办学条件,逐步允许部分同学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跨校修读课程,以及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系部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修读,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与系部共同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相应模块的学分,计入学习成绩。每个模块累计认定学分不超过2学分。

(一)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累计达到10个工时,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及其他”模块1学分。

(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经教育研究所审核认定后,可折算为公共任选课“人文素质及其他”模块1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市级三等奖等奖以上者,经创新创业教研室审核认定后,可认定“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成绩和学分。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认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在顶岗实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根据其在部队表现,认定顶岗实习课程的成绩。成绩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系部和教务处共同审核。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经考核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考核成绩与考核记录(缓考、补考、重修、补修、违纪、作弊、免修等)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考核成绩应含平时、实验、实训、期末等评价,并按比例评定,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确定,经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第一讲课堂上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凡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程。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期末考核等方式评定。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在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劳动、军训等实行考勤制度。对必修课,以及个人选修的课程,学生应该按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提供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缓考:

(一)课程考核期间患病无法参加考试的。

(二)课程考核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各类重大竞赛和活动的。

(三)课程考核期间直系亲属病危或亡故的。

缓考名单及科目由教务处公布为准,缓考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缓考科目的考试(一般在补考时间安排),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记载。缓考学生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考试的,以旷考论处。缓考学生无补考机会,课程不合格只能重修。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参加所属课程的正常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能参加课程补考,只能重修:

(一)学生累计缺课(含请假、旷课)达到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该课程作业、实验、实训等有三分之一及以上未完成者。

(三)无故缺做该课程的实验、实训、实习。

第二十五条除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参加补考的情况外,当学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学生除外),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不能再办理缓考,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六条补考、缓考均以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卷面成绩即为补考、缓考的最终成绩。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在学籍档案中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违纪”、“作弊”,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试作弊和违纪处理暂行办法》处理。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视其表现情况,经所在系部批准,可获得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个人成绩。学生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系组织复查后,实事求是的给学生更正或解释。成绩的修改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所属教研室审核,系部和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为了能够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充分反映学生在校学习的质和量,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按课程平均绩点和学分平均绩点来表征学生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毕业、升学、评优、奖(助)学金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某一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修读课程所得学分数乘以所得绩点系数(表1):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课程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课程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备注: 60-100分,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递增0.1

(二)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按下列换算关系换算(表2):

2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三)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为某门课程的学分数与课程绩点的乘积。它是该门课程的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2、累计学分绩点:是衡量同期内(一个学期或某个学习阶段或整个学习期间)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累计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同期内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同期内修读的学分总和。学生修读的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修读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其分母“课程学分数”求和时不及格课程学分应按该课程规定学分数计算在内。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在进行升学、评优、奖(助)学金等的评比、审核时,凡因考核不合格而通过补考、重修后成绩合格的课程,均按成绩为60分,绩点为1.0进行评比、审核。

第五章课程重修、补修与免修

第三十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重修:

(一)课程经正常考核、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及缓考成绩不合格者;

(二)课程旷考者;

(三)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

(四)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教育后表现良好,经系部批准可重修者;

(五)课程考核合格,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者。

第三十一条课程重修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同一学期开展,由学生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重修申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同一门课程允许学生多次申请重修。

第三十二条重修分为建班学习、插班学习、辅导答疑三种教学形式。

(一)重修报名人数超过30人的课程,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设重修班。学生应参加重修班的全程学习和考核。

(二)报名不足30人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课表情况,申请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的班级进行插班学习。学生应随班参加重修课程的全程学习和考核。

(三)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的学生,可选择辅导答疑教学方式。选择辅导答疑教学方式的学生,应完成任课教师所安排的听课、实验、作业,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课程重修成绩按最高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另选其他选修课后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对不合格选修课进行退课,而不需重修。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申请补修:

(一)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选修课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转专业、转学后,未修读过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开出的课程,或原已修读但要求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

第三十六条补修由学生提出申请,补修安排、教学形式及成绩载入参照重修执行。补修无补考机会,补修不合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一)学生入校第一学期参加四川省英语三级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大学英语》课程。

(二)获得国家级等级考试证书或国家级技能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以证代考的课程。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体育》及体育类课程。

(四)外校转入的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且该课程要求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一致(或高于)的,可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三十八条政治理论课、军训及军事理论教育、体育课(除符合申请条件者外)、社会实践、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九条免修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和课程所属系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免修。属于获得证书免修范围的,应在取得相关证书后的一周内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属于体育类课程免修的,应在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属于在转入我校已修读而申请免修的,应出具原学校课程信息及成绩单。

第四十条获准免修的课程,属于获得证书免修范围的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分数记入成绩并计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属于体育类课程免修的按60分记入成绩并计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属于在转入我校已修读而申请免修的,成绩按原成绩记,学分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该课程的学分记。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学校批准,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同,并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在校内参与创新实践、自主创业的学生根据创新创业兴趣、创新创业意愿和创新创业需求可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必要时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期中间不受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出专业所属系部负责人、拟转入专业所属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批通过,并按《转专业申请表》完善各项转专业手续后方可到转入专业学习。每学期学校对学生转专业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三年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二)五年制专科生;

(三)跨学科门类的(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根据创新创业兴趣、创新创业意愿和创新创业需求,可适当放宽此条件);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三)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七条转学手续应在每年34月份和67月份办理,其余时间不受理。

第四十八条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及时将转学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九条转专业、转学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在原专业、转出学校已经修读,且教学要求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一致(或高于)的课程,可认定其成绩及学分;未修读过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已开出的课程,或已修读但教学要求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应该申请补修。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不属旷课性质)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申请自主创业者;

(五)学校认定应当休学者。

第五十一条休学期限: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二)休学创业的学生,可申请连续休学两年,两年期满后,如创业需要,可再次申请休学;

(三)其他情况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二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后,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系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发给学生休学通知书,休学时间从发放休学通知书次日算起。

第五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领到休学通知书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六)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自负,对所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当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应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系负责人审查,教务处批准,在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三)因入伍休学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视其情节做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照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执行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换专业,按本规定的转专业办法处理。入伍后在部队复检时未达到服役要求而退回的学生,可持部队证明复学至原班级就读。

第八章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一学年中所修课程(不含公共任选课),经正常补考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达该学年总学分数的2/3,应当留级,即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年级无相同专业时,则随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六条留级名单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经正常补考后进行统计,对于留级的学生,学校将进行公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寄送家长。学生在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当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七条留级次数不得超过二年,超过者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年中所修课程(不含公共任选课)经正常补考后,均不合格者;

(二)留级累计超过二年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未取得学籍资格的新生;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九条各系部应定期进行学籍清查,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应及时报教务处审查,凡做退学处理的学生,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本人申请退学的,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退学申请表》流程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条凡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退学通知书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以及院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二周内(申请退学的学生在退学手续办完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对于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可提前毕业或辅修其他专业。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二年内,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后,凭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者只发给成绩单。

第六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第六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可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规程》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违纪、作弊、留级、退学等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述,按照《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从2016820日起开始执行。原《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201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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